#台北畫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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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內湖《#肯達咖啡 》 🚇#西湖站 🌱蛋奶素/葷食 📅2023/1/31 🌱#厚蛋蔬菜巧巴達 $320(含飲料) 🐟#烤鮭魚組合 $320(含飲料) 為了去 #白石畫廊 逛 #蔡康永創作展 跑到西湖站,二訪肯達咖啡,但還是無緣遇見肉桂捲😭只好點杯肉桂卡布奇諾滿足一下🤣他們家西西里咖啡很順口!不會太水或有檸檬籽苦澀味,是少數不踩雷的檸檬咖啡🥰點餐附飲料的概念,其實換算下來單純餐點差不多200左右,也是不便宜啦但真的好吃👍🏻願意為了肉桂捲再去一次(下次一定要先問😂) 蔡康永真的很有才華,每一幅畫都有故事,水瓶座朋友應該很喜歡外星人那幅👽高中時看他的書(講述他到LA唸書的故事)就很尊敬和佩服他的文筆和思想,前陣子看��� #奇葩說 ,更喜歡他的臨場反應機智,希���趕快出第八季~👏🏻 #嘟吃台北 #嘟吃尼哭 #台北美食 #台北蔬食 #內湖美食 #內湖咖啡廳 #西湖美食 (在 肯達咖啡 / 咖啡豆與掛耳專賣) https://www.instagram.com/p/CrJCQs9vDVY/?igshid=NGJjMDIxMW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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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2025新的一年 HAYASE日本料理以門松佈置及年越懷石料理迎賓
新年當天,JR東日本大飯店台北將舉辦特別迎新活動:於B1 Brilliant鉑麗安全日餐廳早餐時段及2樓行政酒廊10:00至13:00,免費供應房客日本迎賓清酒,祝賀新年快樂。
JR東日本大飯店台北以清酒及傳統和服迎接2025日本新年 隨著2024年即將劃下句點,JR東日本大飯店台北精心籌備2025元旦迎新活動,以濃厚日式風情佈置與精緻佳餚,傳遞滿懷感恩與希望的迎新祝福,邀賓客一同揭開嶄新篇章。 HAYASE日本料理:以門松佈置與懷石料理迎神祈福 位於JR東日本大飯店台北B1的HAYASE日本料理,自12月27日至1月10日,將以象徵迎接年神的「門松」裝點入口,門松以代表長壽與生命力的常綠松樹為主體,傳遞祈求新年平安順遂的美好祝願。 料理長郡司行雄也在12月27日至12月31日期間推出「年越懷石」套餐,每位5,000元+10%,以華麗的節慶料理迎接新年:魚翅茶碗蒸、石板蟹真薯、象徵七福神的七種生魚片盛合、和牛炙燒壽司、甘鯛海膽燒,主菜可選和牛壽喜燒或和牛涮涮鍋,最後以象徵長壽的年越蕎麥麵畫下完美句點。加價1,000元,可享果汁、啤酒與指定清酒無限暢飲,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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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一個面目猙獰的民族(72):
2024年12月14,突發新聞:卡薩姆旅軍事發言人阿布‧奧貝達 (Abu Obaida): 佔領軍最近轟炸了一個關押一些敵方俘虜的地點,並反覆進行襲擊以確保他們的死亡。 我們有情報證實,敵人故意瞄準該地點殺害俘虜及其看守。我們的戰士試圖營救俘虜,並成功救回了其中一名俘虜,但他的命運仍然未知。 我們要求戰犯內塔尼亞胡、他的政府和他的軍隊對這事件及其俘虜的生命負全部責任。
2024年12月15日,內塔尼亞胡批准了擴大戈蘭高地定居點的計劃,旨在使人口增加一倍。 “加強戈蘭高地就能加強以色列,尤其是現在。” 在以色列自 1967 年以來佔領的戈蘭高地,超過 25,000 名以色列人居住在 30 多個定居點中。
2024年12月16日,拉法市長艾哈邁德·蘇菲博士宣布拉法市已成為一個受災城市,並補充說以色列佔領計畫將其變成一個無效地區。 蘇菲說,以色列佔領軍自去年五月以來一直入侵拉法,摧毀了整個城市的建築物和基礎設施。
2024年12月17日,以色列媒體證實,哈馬斯在四月和七月都接受了停火協議,但內塔尼亞胡故意破壞兩輪停火協議,以維持永遠的戰爭。
2024年12月17日,“我剛剛在巴勒斯坦買了土地” 一名婦女在離開布魯克林金斯威猶太中心時揮舞著一份土地契約,昨天,被盜的巴勒斯坦土地被出售。
2024年12月19日,聯合國計劃向加薩北部運送 96 次援助物資🇵🇸以色列🇮🇱攔截了 80 個,僅允許 16 個。這是一場種族滅絕。這是恐怖主義。
2024年12月20日,以色列國防軍士兵摧毀了敘利亞黑門山頂上矗立了數十年的基督教十字架 以色列國防軍士兵對公眾表示,他們這樣做是因為他們不喜歡該地區被真主黨、前南非武裝部隊戰士和前瓦格納特工冒充「基督教朝聖者」用作觀察哨。
2024年12月21日,@HRW解釋了以色列如何��用水作為種族滅絕的工具: - 關閉供水- 然後以色列削減了海水淡化廠等的電力和燃料- 然後,它推平了這些工廠的太陽能電池板- 阻止任何修復一切都是為了屠殺人民。
2024年12月22日,17 名拉比因經營一個從活人身上摘取器官出售的犯罪團夥而被捕。 一位拉比賣腎臟已經十多年了。 巴勒斯坦人也遭受同樣的命運。這是國家承認的。不是陰謀論。 這就是Ziønism。
2024年12月23日,以色列摩薩德曝光: “我們是一家全球性的製作公司。我們寫劇本。我們是導演。我們是生產者。我們是主要演員。世界就是我們的舞台。 他們確實承認了這一點。
2024年12月23日,以色列戰機剛剛在加薩走廊中部代爾巴拉赫襲擊並殺死了四名援助保安人員。 地球上沒有什麼比「以色列」更低的了。
2024年12月23日,今天猶太人對難民營做了這樣的事。 在加薩中部努塞拉特發生的可怕大屠殺中,超過 25 人被殺害,其中大部分是婦女和兒童。
(加拿大司馬田2024.12. 谷歌翻譯facebook:Markss 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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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動靜搜靈記
H:今天看到早安圖「人生如歌,有詞有曲有心聲 ;生活如茶, 有濃有淡有清香。」人生「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古有搜神記(對鬼神事的興趣,從而寫出),今有搜靈記(對靈感的好奇而記戴),生活美好,人生如歌,全在你我腦中及寸筆之間。好天氣讚誦,天氣不好多詩意。人生多苦難,故事特別多。王維「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問題難解多思考,「方法總比問題多︰打造不找借口找方法。」呼天喚地不始手脚動一下,記載會的與追尋不熟悉的美境和靈感。多采多姿的人生,全靠手口併用,手腦交集。記所會,記別人所知。韓愈的「文以載道」,古人所謂:「好鳥枝頭亦朋友,落花水面皆文章。」、「萬物靜觀皆自得,四時佳興與人同。」天地萬物皆文章,動筆之后���靈感,享受自由書寫的力量。時間動靜皆故事,想東想西如山水,大筆一揮萬世安,留下人間搜靈記。20241110W7
維基百科
搜神記
《搜神記》是晉代干寶搜集撰寫的記錄神仙鬼怪的著作,為魏晉南北朝時期志怪小說的代表。
本條目��講述晉代干寶所著之記錄神仙鬼怪的著作,關於其他以「搜神記」為名的文學作品,請參閱搜神記 (消歧義) 。
概述
《搜神記》僅存輯本,共分二十卷,主要是搜集各種民間關於鬼怪、奇跡、神異以及神仙方士的傳說,也有採自正史記載的祥瑞、異變等情況,其中不乏情節重複的故事,每個故事的敘述非常簡短,文學水平也不是非常出色,但對中國後世的傳奇小說發展影響很大,之後很多傳奇小說如唐人傳奇、《聊齋志異》等的寫作方法皆與《搜神記》相似。胡震亨在《搜神記引》稱:「余得《搜神記》及《搜神後記》讀之,乃知晉德不勝怪而底於亡也。」意思是指干寶認為司馬氏是以陰謀取天下,得位不正。 今日我們雖然把《搜神記》當作中國志怪小說的鼻祖,但在當時,干寶以史家的態度認真來寫,讀者以讀史書的態度認真來看,誰也不覺得這只是打發時間的鬼怪小說。
成書背景
干寶官至晉朝散騎常侍。據記載其年輕時父親去世,其母親善妒,在埋葬他父親時趁機將他父親的妾推入棺材活埋。過了十年,他母親去世,和他父親合葬,開棺後發現他父親的妾伏在他的父親之屍體上,而且尚有體溫,將其救回家後又活了數年。另外據說他的兄長也是死後「氣絕數日」之後又活過來了。因而引起他對鬼神事的興趣,從而寫出這部《搜神記》。
著名篇章
〈干將莫邪〉、〈吳王小女〉、〈李寄斬蛇〉、〈韓憑夫婦〉等篇都是情節曲折,人物個性鮮明的作品。
卷十三〈由拳老嫗〉及卷二十〈古巢老嫗〉則是當時流傳民間的地方傳說。
東海孝婦以往被認為來自搜神記,但實際上是來自《漢書》
篇名
《搜神記》久佚,其篇名已不可得知,可考者有〈神化〉、〈感應〉、〈妖怪〉、〈變化〉四篇,李劍國《新輯搜神記》中,認為或許還有〈更生〉一篇。
對後世影響
如果以十分正式的小說概念來看《搜神記》所記載的故事,這些都只是一些不成熟的雛型。然而這些故事對於未來唐人傳奇及元代的戲曲都有很深刻的啟發。
《搜神記》記載的部分志怪,有的被後來發揚,演變成戲劇、小說等的題材,如《三國演義》中的「左慈戲曹操」、「孫��殺于吉」,部分「廿四孝」的故事,關於彭祖長壽,葛永成仙,南海鮫人,神農架野人,相思樹的故事,成語「含沙射影」的由來,「黃粱一夢」的故事,皆源自於《搜神記》。魯迅所寫的《故事新編》中的眉間尺和嫦娥奔月基本上也受到《搜神記》的影響。
版本
干寶原撰《搜神記》有30卷,流傳至今只有輯本20卷,464篇故事。
坊間的《搜神記》並非原始的完整版本,原本多散佚,後人再從《北堂書鈔》、《藝文類聚》、《太平御覽》、《法苑珠林》等書輯錄而成的,才成為今天所見的二十卷本《搜神記》。
干寶的《搜神記》名氣太大,除了歷代輾轉傳鈔之外,連襲用書名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同樣叫做「搜神」的至少就有陶潛《搜神後記》、北魏曇永《搜神論》、唐代句道興《搜神記》、宋代的《搜神總記》、元刊《新編連相搜神廣記》、明代羅懋登六卷本《搜神記》、焦璐《搜神錄》(即《窮神秘苑》),明代還有一個八卷本《搜神記》。干寶的《搜神記》原書似乎在宋元間就已散佚了。
《隋書·經籍志》載(晉)陶潛撰《搜神後記》十卷,是後人偽托。
《密冊匯函》刻本。
《搜神記》另有日文譯本。
汪紹楹的《搜神記校注》。
近人李劍國輯校的《新輯搜神記》30卷及《新輯後搜神記》10卷。
白話本有三民書局的《新譯搜神記》、台灣書房的《搜神記》。
參考書目
終南別業〈一作初至山中,一作入山寄城中故人〉
作者:王維↑ 全唐詩·卷126
本作品收錄於:《唐詩三百首》
中歲頗好道,晚家南山陲。
興來每獨往,勝事空自知。
行到水窮處,坐看雲起時。
偶然值林叟,談笑無還期。
教育百科
文以載道
名詞解釋:
唐代學者韓愈在所著〔原道〕一文中指出:博愛之謂仁,行而宜之謂義,照著仁義去做就是道,修養自己的天性使之圓滿,無求於人叫做德。又說他所講的道德,是合仁義來一起說的;也可以說韓愈所說的道,是仁義,是修己以安百姓,是不離乎人倫日用的。進一步講,韓愈所講的道,就修養說,是正心誠意,以至修齊治平;就人生說,則是綱紀倫常,養生送死;就政治說,則是禮樂刑政,風俗教化;這也就是孔子所講「道不遠人」的意思。
韓愈在〔題歐陽���衷辭後〕一文中曾說:「愈之為文,豈獨取其句讀不類於今者邪,思古人而不得見,學古道則欲兼通其辭。通其辭者,本志乎古道者也。」意思是說,他是因為好古道而為古文,並不是為古文而後好古道,意即「以道弘文」,也是「文以載道」的意思。
韓愈的女婿李漢,在〔昌黎先生集序〕中說:「文者,貫道之器也,不深於斯道,有至焉者不也。」這不僅是說文章的好壞,與入道的深淺有密切的關係,且「文」與「道」是一以貫之的。說「以文貫道」,與「以文明道」,及「以文載道」,有極大的出入。「以文明道」,是說文章可以明道教人,可以記事傳世,是發揚道德的工具;文章的醇駁,視其見道的多少而有差別。「以文載道」其境界較「以文明道」更深一層,是說文章要能直趨聖人之大道,能窺大道之全,乃可以言「載道」。「以文貫道」則又深一層,是說文道一貫,文以道為內容,道以文為形式,二者已發生不可分的關係,再進一步就可漸漸達到「文道合一」的境地。
古之聖人,能體道於身,道充於中,事觸於外,形乎言而成文;宜之於文,發之於功名事業,無非為其道之外見,故其文即道,其道即文。韓愈一生學道好文,二者兼容並蓄,所謂「行之乎仁義之途」,「遊之乎詩書之源」故能約六經之旨以成文。其立身行事,出處進退,又能一合乎道,故文以行立,行以文傳。宋朝歐陽修說:「昔孔、孟惶惶於一時,而師法於千萬世;韓氏之文,沒而不見者二百年,而後大施於今,此又非特好惡之所上下,蓋其久而愈明,不可磨滅,雖蔽於暫,終耀於無窮者,其道當然也。」頗能得其實。
韓愈在〔師說〕一文中「以師自任」,其主旨是為了傳「道」;他又說:「弟子不必不如師,師不必賢於弟子」,亦是基於「聞道有先後」、「以道為主」的觀點。
韓愈在所作〔原道〕一文中指出,他所講的「道」,由堯、舜、禹、湯、文、武、周公以次傳給孔子,孔子傳孟軻,孟軻死了,長久無人得到真傳,雖未明言「道統」由他而傳,而其「以道自任」之意,則躍然紙上。
落花流水
典故說明「落花流水」是暮春時,凋零的落花被流水帶走的景象。此語常見於詩詞中,例如李群玉的〈奉和張舍人送秦鍊師歸岑公山〉詩。李群玉,字文山,晚唐詩人。他的個性淡泊名利,曾應進士舉,不第。至於詩風,《唐摭言》曾稱他「詩篇妍麗,才力遒健」,算是正面的評價。在這首詩中,李群玉描寫了在暮春之時送友人離去的情景,藉著落下的花瓣隨著水流而去,更讓人平添幾許依依愁緒。「落花流水」本來是客觀的自然景色,在詩人墨客眼中成了離愁、哀傷的象徵。這種意象的借用,像趙嘏的「無限春愁莫相問,落花流水洞房深」、李嘉祐的「落花流水共添悲」都是。五代時,南唐李後主有一闕〈浪淘沙.簾外雨潺潺〉詞,裡頭有兩句:「流水落花歸去也,天上人間。」用「流水落花」來描述自己亡國前的種種已經不可再行擁有,現在和過去猶如天上人間般的不同。這裡「流水落花」詞序雖然顛倒,意思是一樣的。所以後來「落花流水」多被用來形容零落殘敗,雜亂的景象。
四時讀書樂
作者:翁森
姊妹計劃: 數據項
春
編輯
山光照檻水繞廊,
舞雩歸詠春風香。
好鳥枝頭亦朋友,
落花水面皆文章。
蹉跎莫遣韶光老,
人生唯有讀書好。
讀書之樂樂何如?
綠滿窗前草不除。
夏
編輯
新竹壓簷桑四圍,
小齋幽敞明朱曦。
晝長吟罷蟬鳴樹,
夜深燼落螢入幃。
北窗高臥羲皇侶,
只因素稔讀書趣。
讀書之樂樂無窮,
瑤琴一曲來薰風。
秋
編輯
昨夜庭前葉有聲,
籬豆花開蟋蟀鳴。
不覺商意滿林薄,
蕭然萬籟涵虛清。
近床賴有短檠在,
對此讀書功更倍。
讀書之樂樂陶陶,
起弄明月霜天高。
冬
編輯
木落水盡千崖枯,
迥然吾亦見真吾。
坐對韋編燈動壁,
高歌夜半雪壓廬。
地爐茶鼎烹活火,
四壁圖書中有我。(一稱「一清足稱讀書者」)
讀書之樂何處尋?
數點梅花天地心。
自由書寫術:行銷、企畫、簡報、文案創意滿分的28個技巧
Accidental Genius: Using Writing to Generate Your Best Ideas, Insight, and Content
作者:馬���.李維
原文作者:Mark Levy
譯者: 廖建容
語言:繁體中文
出版社:商周出版
出版日期:2023/11/02
內容簡介
企畫案截稿迫在眉睫,卻腸枯思竭毫無靈感?
提案簡報老是凸槌,腦袋空空沒有好點子?
從今天起,就用自由書寫,激發出無限好創意!
每個人都會遇上腦袋打結的時候!當你必須完成報告、提交企畫、發想文案卻思緒不斷撞牆,難道只能眼睜睜看著光明前途被自己的死腦袋給耽誤了?
當邏輯思考無法幫你解決問題時,「自由書寫」就是啟動腦袋轉個彎的好方法──針對主題,以最快的速度不停書寫,不管文法或用字是否正確。一旦腦袋來不及編修你寫出來的東西,你便能專注於問題,運用身體的機械性動作超越大腦的反應,讓大腦發揮更大效用。
自由書寫是一種快速的紙上思考模式,讓你得到平常難以達到的思考成果。這個技巧可以幫助你深入了解自己、看見可能的機會與選擇、解決問題、激發創意,以及做出決定。它有助於提升創作品質,不論是內容或寫作風格。
本書作者馬克.李維指出,創造力不是一種天賦,而是一種練習,只要你能善用原本已在腦中的東西,就能將思緒的原料變成實用的工具。他以工作上遇到的難題為實例,包括策略、行銷、定位、業務、商業書寫等方面的問題,示範各種進行自由書寫的方式。不論你是遇到寫作瓶頸、面臨截稿壓力,或是不知如何處理腦中雜亂的想法,本書都能幫助你提升戰力,將想法化為文字,發揮源源不絕的創意!
自由書寫的28個技巧:
1. 輕鬆試
2. 不停地快寫
3. 設下時限
4. 以思考的方式進行書寫
5. 跟著腦袋裡的想法走
6. 轉移注意焦點
7. 將思緒化為文字
8. 運用引導句
9. 詞彙解析
10. 放下自己的聰明才智
11. 抽離的價值
12. 突破既有的假設與概念
13. 一百個點子比一個點子更容易取得
14. 學習愛上說謊
15. 進行紙上對話
16. 將問題付諸紙上作業
17. 書寫馬拉松
18. 自我質疑
19. 據實書寫的魔力
20. 從商管書中擷取精華
21. 你專注什麼就成為什麼
22. 與他人分享未臻成熟的想法
23. 幫助他人發揮思考能力
24. 隨時留心身邊發生的故事
25. 建立點子資料庫
26. 為自己量身打造一套原則
27. 從自己著迷的事物著手
28. 自由書寫直到作品完成
目錄
第一部:自由書寫的六大要點
祕訣一:輕鬆試
你只是要寫些文字與想法而已,並不打算在一夜之間寫出永垂千古的名作或是改變世界的觀點。
祕訣二:不停地快寫
藉由不停地快寫,你壓抑了大腦裡的那個編輯狂,讓負責創意的部分不斷產出東西來。
祕訣三:設下時限
當你放下戒心,寫出一堆垃圾時,最有創意的點子往往藏身在這堆垃圾中。
祕訣四:以思考的方式進行書寫
在大腦進行過濾審查你的想法並加以壓抑之前,捕捉到最原始的念頭,這是一件極為重要的事。
祕訣五:跟著腦袋裡的想法走
當你的手跟上腦袋裡的想法快速書寫時,你會覺得你的想法與書寫充滿了力量。
祕訣六:轉移注意焦點
當你遭遇阻礙與難題,或感到困惑時,運用轉移注意焦點的問題,與自己進行新的對話。
第二部:有力的精進與改變
祕訣七:將思緒化為文字
當你把思緒記錄下來時,這些文字就會不斷將你的注意力帶回主題上,也讓你可以檢視自己的思考內容。
祕訣八:運用引導句
引導句可以幫助人們觸碰他們從來不曾想過要書寫的題材,促使思緒朝向意料之外的方向發展。
祕訣九:詞彙解析
當你解析詞彙時,你把那個詞彙加以重新定義,讓它產生專屬於你自己的意義。
祕訣十:放下自己的聰明才智
有些時候,我們會急著想要展現自己的聰明才智。我們會被看似聰明、但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實行的點子給困住。
祕訣十一: 抽離的價值
你的書寫內容是有生命的。只要你願意放手,書頁上的種種念頭都可以自由改變。
祕訣十二:突破既有的假設與概念
典範是一個或一套情境相依的假設,它可以幫助我們解決問題。但遺憾的是,這些假設也會讓我們看不見其他的方法。
祕訣十三:一百個點子比一個點子更容易取得
當我們試圖尋找一個最好的點子時,往往會吹毛求疵,對結果感到失望,最後狗急跳牆,隨便找一個點子交差了事。
祕訣十四:學習愛上說謊
對自己施展小小的魔法,幫助自己逃出封閉的情境。一個謊言可以引發一連串的連鎖反應,讓你的思緒向前推動。
祕訣十五:進行紙上對話
利用自由書寫與其他人進行對話,絕對是一種想像力的遊戲。這種間接、來自不同觀點的對話,可以讓人受益良多。
祕訣十六:將問題付諸紙上作業
請放心去追隨那些看似愚蠢與離題的東西,因為它有可能會引導你走到重要的地方。
祕訣十七:書寫馬拉松
透過書寫馬拉松,你可以讓平時難以避免的慣性思考被迫停擺,然後你的大腦就可以向深處挖掘,挖出你想要的東西。
祕訣十八: 自我質疑
假如你將某個計畫是如何失敗、某個協商如何破局、你的事業如何停滯不前的狀況,據實寫出來,奇蹟就會發生。
祕訣十九:據實書寫的魔力
就像會計沒有權力因為他對數字不滿意,就修改他寫進帳冊裡的數字一樣,你也沒有權力修改浮現在你腦海中的思緒。
祕訣二十:從商管書中擷取精華
盡情在書上畫底線和作注記。不要把書當成供奉的寶物,而是要把它變成專屬於你的書。
祕訣二十一:你專注什麼就成為什麼
當你想找尋某個東西時,你就會發現它的存在;而當你沒有刻意尋找時,重要的觀念或資源有可能就等於不存在一樣。
第三部:公開發表
祕訣二十二:與他人分享未臻成熟的想法
把思緒寫成文字給別人看,可以幫助你整理原本不成形的思緒;這份文字讓他人有具體的東西可以回應,這樣的回饋將會對你有所幫助。
祕訣二十三:幫助他人發揮思考能力
唯有當他們的條理與秩序被打亂,我們才能共同成就一些東西。在某種意義上,他們必須忘了現在的自己,才能回想起原來的自己。
祕訣二十四:隨時留心身邊發生的故事
假如你覺得某個小故事、小細節或是觀察心得很有趣,那麼它大概也會讓其他人感到有趣。
祕訣二十五:建立點子資料庫
當你檢視自己的書寫內容時,不要替自己設限。不論片段長短,你唯一要考慮的,是如何將它們融合在一起。
祕訣二十六:為自己量身打造一套原則
你可以盡情自由發揮,為自己設計一套遊戲規則。這些規則的功能,在於幫助你將注意力集中在具體可行的事物上。
祕訣二十七:從自己著迷的事物著手
假如你想寫出重要的作品,不要先考慮市場的狀況,因為它有可能會把你帶往一千個方向,導致你不知所措。
祕訣二十八:自由書寫直到作品完成
自由書寫是一種放任思考天馬行空的技巧,它超越了傳統的寫作原則,激發出令人驚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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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專文推薦
讓獸自由 / 政大廣告系教授陳文玲
我們之所以找尋新的詞彙,是因為在潛意識層次有重要的事情在醞釀,它雖然未有清楚的形貌,但是正想盡辦法要現身,而我們的任務,就是盡力去理解和傳達這些不斷浮現和發展中的事物。―─羅洛梅‧《愛與意志》
連續四年,每個政大新生在入學營隊裡都被要求以「對於高中,我最懷念的是……」以及「對於大學,我最嚮往的是……」為引導句,自由書寫十分鐘,然後在我並不怎麼受歡迎的結論中:「不管你對於過去有多麼不捨,它們都不會回來;不管你對於未來有任何想像,它們都不會發生……你唯一擁有的,就只有現在、此刻、當下。」結束由創意實驗室所負責的政大人第一堂創意課。
意外、驚訝、錯愕、懊惱,都是正常反應,偶爾也會有莫名生起氣來或者流淚的。自由書寫之後,少數學生仍聒噪,但多數人都可以安靜下來,掛在臉上給師長看的笑容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在眾人陪伴下偷看一眼自己內心風景的經驗,這個經驗不見得愉悅,不見得創新,但可以很誠實,因此很重要。
老實說,大部分的政大學生也許就這麼忘記了他們曾經自由書寫過,少數還記得的,會在一年之後的創意學程甄選中再見面,繼續自由書寫,並且開始接觸其他開發潛意識的創意工具。
選擇以自由書寫作為創意入門,是因為配備最簡單(幾張紙、一枝筆和一個不受干擾的環境就夠了),但效果很驚人(如同本書英文書名,輕輕鬆鬆地,就可以找到好點子、培養洞察力、生產出大量內容),但即便是跟著創意實驗室書寫了好一陣子的學生,也經常會產生內在的抗拒。新聞二江幸芸同學在學期結束時來信坦承:「我不喜歡在自由書寫之後,跟團體分享書寫的內容,所以在過程中,我常避重就輕,控制自己什麼可以寫、什麼不能寫,我應該沒有一次在自由書寫裡,是對自己誠實的吧。」
短短一段話,道盡了這個簡單方法的困難之處。
創意學程的學生最常抱怨:「不是說好了要找創意、找靈感、找解決方案嗎?怎麼寫來寫去,都在寫自己最不舒服、最不想說出來的事件或感受?」如同本書作者馬克‧李維所言,自由書寫就是要強迫我們內心的編輯暫時離開,讓原始、誠實且獨特的想法出現,這位編輯代表的是社會的期許、理性的思維,以及我們希望他人看待我們的方式,一旦把編輯請走,那些重要但平時絕少得到關注的念頭才有機會浮現,最常在我的書寫工作坊裡出現的主題包括:「我想休息」、「我想離開」、我想獨處」、「我討厭你」、「我無法忘記」、「我不要負責」、「我不認識自己」、「我想多花一點時間跟自己在一起」……對於平���習慣戴上社會��面具,必須扮演好社會化角色的學生、老師、職員、主管、主婦、父母而言,這些都是陌生且困窘的經驗,所以雖然名為自由書寫,在書寫歷程裡最早被召喚出來的一頭大怪獸,其實就是那位不允許自己把未經過濾的念頭寫下來的編輯,而對付大怪獸的方法,就是繼續書寫,直到掙脫意識箝制,然後繼續書寫,直到突破抗拒之心、憤怒之心、恐懼之心與憂傷之心,然後繼續書寫,直到找到狂野之心與平靜之心,此時此處,我們會與自己內在那頭輕盈、脆弱、自在的小怪獸相遇,而牠,正是創意、靈感與洞察之所在。
這篇書序叫做〈讓獸自由〉,指的不只是這隻創意小怪獸,也是前面提到的那隻編輯大怪獸。
日常生活裡,兩隻怪獸通常各自為政、互不往來,大怪獸被社會期待馴養,強壯、固執、有成,看輕或選擇不看小怪獸,因此經常感覺疲累;小怪獸不被社會期待接納,只能靠著書寫、畫圖、工作坊意外現身,現身時經常畏光又害羞,極容易被一、兩句無心的評斷逼退,很快地又回到幽暗的角落裡自怨自艾,但一百多年前的女詩人艾米.洛威爾(Amy Lowell)在〈詩的創作過程〉裡,把兩隻怪獸可能產生的合作關係描述得很清晰:
若問我:「詩是怎麼寫出來的?」我一定會直覺地答覆:「不知道。」……但假如要對詩人下一個科學定義,似乎可以這麼說:他是個極為敏感,潛意識又非常活躍,能與不抵抗性的意識相輔相成的人……所以詩人先天上必須有個勤勞的潛意識工廠,後天上則需要足夠的學識與才華,「填補」各處的縫隙。
我最欣賞本書之處,就是作者僅用四分之一的篇幅介紹自由書寫(見「第一部:自由書寫的六大祕訣」),其餘四分之三的力氣,幾乎都用來說明如何讓理智、意識幫忙自由書寫(見「第二部:有力的精進與改變」),統合大獸與小獸的能量完成一份完整的作品(見「第三部:公開發表」)。創作與開課的經驗告訴我,光靠自由書寫是不能成事的,而兩隻怪獸各有特性,必須分開餵養、持續看護,所以除了透過書寫或其他手段讓小怪獸有機會發聲,大怪獸的定期休耕與不定期進修也一樣重要。
最後,對於本書的中文版問市,我有無限期待,也有少許擔憂。
期待的是,自由書寫不再被視為心理學或表達性藝術治療的專有名詞,除了「探索自我」,此後也可以光明正大地貼上「行銷」、「企畫」、「文案」、「簡報」的應用標籤;擔憂的是,過分強調自由書寫的目的性與功能性,或者視自由書寫為一種應用書寫技巧,會讓自由書寫漸漸失去了為自己書寫、無目的書寫,乃至於無意識書寫的純粹性。
「放下期待,也放下擔憂,好好享用這本厲害的書吧!」我的兩隻獸異口同聲對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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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主播「玩樂新聞」城市生活報 (2024.11.09)
城市生活報 http://www.citylifenews.net 影片 https://youtu.be/AbIOnPI_7yM
00:00 《臺東玩樂新聞 》,臺東好米收冬祭祈福祭典登場!多元文化體驗 親子同樂 歡慶客家生活節 隨著豐收季節的到來,11月臺東池上很熱鬧也很Hakka,第15屆「2024臺東好米收冬祭」9日分別在「池上鄉福德宮」與「臺東縣客家文化園區」隆重登場,縣府秘書長盧協昌表示,「傳統收冬祭慶典」是每年最重要儀式,今年再度回到幸福台九線的臺東米倉-池上鄉辦理,更獨具意義,歡迎全國民眾到臺東歡喜作客,共下來寮,品嚐在地口感絕佳、香氣豐富的好米以及體驗客家文化。
精彩生活,盡在城市!大家好,我是城市生活報城市玩樂新聞 AI主播 承翰,今天為大家播報本週台灣各城市玩樂新聞。 00:50 《 新北玩樂新聞 》,單車秋遊下罟子漁港賞夕陽 最佳觀賞點大公開 秋天來場單車小旅行吧,新北市漁業處推薦民眾沿著八里自行車道,騎乘單車尋訪八里下罟子漁港秘境,登上港區內漁具倉庫的觀景平台,欣賞美不勝收的夕陽美景,至漁港附近的特色海鮮餐廳吃海鮮,更可順遊八里左岸沿途景點,有八里渡船頭老街、婚紗廣場、挖子尾生態保護區、八里十三行文化公園、十三行博物館等,歡迎秋日來漁港賞美景,佐海味美食! 01:27 《 台南玩樂新聞 》,柳營牛奶節登場邀全國民眾來柳營購買品嚐 2024臺南柳營牛奶節9日在德元埤荷蘭村登場,現場推出農產市集、乳牛餵養體驗、彩繪DIY,還有限量雙層觀光巴士遊田園風光等活動,吸引許多親子前來參與,台南市長黃偉哲一早即到場與民同樂,親自推廣鮮乳及相關製品,黃偉哲表示,牛奶中的營養對各年齡層都有好處,他熱情邀約民眾「一起來喝牛奶」,而且要喝有嚴格把關,消費者可以安心購買的國產柳營鮮奶。 02:04 《 高雄玩樂新聞 》,「大海開吃」彌陀虱目魚節率先起跑 相約來彌陀悠遊魅力漁港、享受美味虱目魚 高雄「2024大海開吃」首站於彌陀開跑,本周末連續兩日在彌陀漁港舉行,此次特別與知名插畫家Croter合作,在海岸光廊設置名為「貓董」可愛貓咪藝術裝置,結合特色市集及豐富活動,市長陳其邁出席9日「釣起虱目魚」開幕儀式,與立法委員及多位市議員與漁會代表等貴賓,共同見證漁船載運滿滿虱目魚進港,也化身最佳虱目魚銷售員,邀請大家來彌陀體驗純樸漁村魅力,大啖優質美味虱目魚。 02:47 《雲林玩樂新聞 》,進香全島盡從風、文化傳統永流傳 北港進香國際學術研討會暨博覽會 「北港進香」民俗為臺灣媽祖信徒宗教生活的一部分,且為臺灣媽祖本土化的重要表徵,而北港朝天宮更是全臺媽祖信仰的大本山,為探討「北港進香」民俗之文化內涵、歷史發展、世界連結等議題,保存者北港朝天宮將於2024年11月15日至17日,舉辦「2024北港進香國際學術研討會暨博覽會」。 03:20 《嘉義玩樂新聞 》,第五屆「舞蹈南方」深度體驗現代舞多樣風貌 第五屆「舞蹈南方」即日起至11月17日展開,由身為嘉義縣傑出演藝團隊及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駐館團隊的看嘸舞蹈劇場主辦,拓展台灣南方和國際之間的藝術文化交流,邀請以身體為創意方法、具有跨領域特質的藝術家,及有國際經驗的台灣藝術家回嘉,繼續投入嘉義舞蹈社群。
感謝各位的觀賞,我們下次城市生活報,台灣各城市玩樂新聞,期望與您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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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添福 濕版冰花攝影展
引自主辦單位官網 展期:2024/8/28(三)~9/22(日)開幕:2024/9/7(六) 14:00講座:2024/9/14(六) 14:00 濕版攝影的前世今生 1960年出生於台北縣的林添福,高中時就讀於復興美術學校開始學習攝影,歷經大地地理雜誌專職攝影、多項時尚雜誌、多年專題拍攝等經歷(見下方簡經歷),並於1992發起台北攝影節,是近代華人社會中重要的攝影創作者。 近年林添福老師則潛心鑽研古典濕版攝影,將這被遺忘了近一個半世紀的濕版攝影,重新加入了原本被看作是瑕疵的「冰花」元素,並融入全新的創作概念與實踐,創作出古典新意兼具的濕版攝影。九月份乙皮畫廊台北展館邀請您前來,一同感受濕版攝影的魅力。 9/ 14(六) 14:00 展覽講座:濕版攝影的前世今生,精彩可期請勿錯過。 林添福攝影大事紀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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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值得去的亞洲景點之一看魅力四射的神戶港塔
神戶港塔於2024年4月26日重新開放,剛好我們員工旅遊關西五日第一天晚上住在神戶蒙特利酒店,check in之後放好行李,定位一下到神戶港的距離,走路約30min就可以到了,所以與同事決定走路一起去看看這個晚上很美的神戶港塔,此景點被國外雜誌列為2024年最值得去的亞洲景點之一,晚上剛好有時間當然要去看。
因為晚餐剛吃飽沒多久,需要走路消化消化,期間經過了不少的道路與建築,看起來神戶晚上的風景也很美,5月份的天氣也蠻涼爽的,不會太熱。
快走到的時候,經過一條高速公路(阪神高速3號),下方高架道路就可以看到遠遠紅色的神戶港塔,轉個彎爬上坡之後遠遠地就可以看到黑夜中綻放出紅色燈光的著名地標。
在這個往天橋方向可以行走,我們在天橋上拍這個美麗的神戶港塔(KOBE PORT TOWER),下方也有不少行人與車輛在走,因為有2層樓高的人行天橋可以方便穿過馬路。
從人行天橋的起點到終點,最靠近可以看到如此清晰的神戶港塔,旁邊還有摩天輪,天空中有明亮的月亮,還真的很漂亮與壯觀。
下樓梯之後走近前去看,有不少的人排隊搭電梯準備到上方觀景台去看,上面有屋頂平台、室內觀景區、博物館與畫廊,下次來的時候我們再與家人一起買票搭電梯去參觀。
目前票價是大人日幣1200元,搭電梯上去之後,也可以走樓梯到最高層,翻修後,屋頂平台可供使用,在神戶港塔頂上的玻璃封閉露天空間,玻璃高度有點高,所以拍照還是需要在玻璃內拍,也不能帶腳架與自拍棒上去拍。
在附近的神戶港港灣拍拍照之後,遠處的摩天輪與海洋博物館也停留一下,在這天非常黑的夜晚有這些五顏六色的燈光真漂亮。 延伸閱讀: - 關西5日旅遊第1天晚上在神戶的燒肉王生田川店燒烤肉類吃到飽 - 神戶旅遊勝地北野異人館街有好多可參觀的歐式風格建築 Read the full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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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瑋 WU GWOWOEI
1983年生,台南白河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系夜 學士 2011年前專職繪畫創作,在畫室專任古典素描與設計表現,因關注藝術品在空間裡的呈現,而後在設計與工程事務所任職,進而理解到空間本身的藝術性,也嘗試思考在空間裡元素本質的含義。 2017年開始個人工作室,多參與藝術家作品裝置和展覽規劃、室內設計、公共藝術等, 擅長針對空間和物件需求提供規劃,整合各種媒材與工法。
2023 《肯園25新走神》KustaaSaksi 作品展出設計與展覽空間規劃/���無礦》三峽 2023 《覓-棲-渡》羅智信作品裝置/《第2屆浪漫台三線藝術季》台中 2022 《海草擠擠》勤美術館╳草字頭空間裝置/《臺灣設計展-設計中島》高雄 2022 《獵島計畫》孩在策劃團隊 展覽空間設計/《觀音山蓄水池》台北 2022 《醜花》羅智信作品裝置/《白晝之夜》士林官邸 2022 《富岡掉了㇐粒米-台地新構造運動》郭奕臣公共藝術作品裝置/《富岡鐵道藝術節》桃園 2021 《ZABU》商業空間設計/台北 2021 《花蓮-花園》王煜松作品裝置執行/《後花蓮八景》花蓮縣石雕博物館 2021 《無人區底有人在唱歌》羅智信作品裝置規劃/ 《世界不隨人類生滅》國立臺灣美術館 2021 《花園》王煜松作品裝置執行/台北市立美術館 2021 《先鋒計畫》郭奕臣作品裝置/《宇宙多重》台北當代藝術館 2021 《Injector after Null 》鄭先喻個展空間執行/台北市立美術館 2020 《同化者》鄭先喻個展空間執行/ 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通信分隊展演空間 2020 《像是顆濾心,物質穿越過你便成為你的㇐部份》羅智信作品裝置/《臺灣美術雙年展:禽獸不如》國立臺灣美術館 2020 《500趴》世代混搭╳質感重擊--草字頭策展《500輯》首場大型戶外派對市集空間設計/台北101水舞廣場 2020 《富宇恆美》接待中心/商業空間設計/台中 2019 《好采頭藝術季》豬年裝置作品/蘆竹湳苗栗 2019 《從錫安直到地極》公共藝術裝置/溝子口錫安堂新北市 2019 《閉館整修》鄭先喻個展空間執行/台北數位藝術中心 2018 《藝術越境》藝術四校合作展演計畫舞台設計/桃園/台南 2018 《ㄉㄅㄉㄌㄅㄌ》漢字互動藝術裝置/大安森林公園捷運站陽光大廳 2018 《PUSH》台北市立明倫高級中學公共藝術 2018 《好采頭藝術季》狗年裝置作品/蘆竹湳苗栗 2017 《後解嚴-想像紀念堂》展覽空間設計/中正紀念堂中央通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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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好行之六 宜蘭、太平山與鳩之澤
安安與斌離開台灣,經韓國到北京,剩下的一星期就是我與之翔的二人旅遊了。從北到南,我們選擇走訪宜蘭太平山,阿里山和台南。
第一天,我們主要的行程在宜蘭。參觀了噶瑪蘭威士忌酒廠,原來這裡就是頂頂有名的金車飲料公司,從小陪伴我們一起長大的伯朗咖啡,就是他有名的產品。酒廠的廠區很大,光是遊客可以行走的地方,就已經讓我們走得揮汗如雨。沿著穿廊,兩側有威士忌酒製造過程的介紹。從圖片和解說中,稍微理解了這個複雜的工序。第一次看到這樣大的製酒規模,真讓我大開眼界。
太平山,鬱鬱山林,嵐霧繚繞,景色在瞬間變換。過去伐木的林場,如今成為生態保育的國家公園。我們第二天一早乘坐太平山遊覽專車,從宜蘭出發,經過羅東、鳩之澤溫泉區,到達太平山。返回的時候還可以在鳩之澤停留1小時,享受泡湯的樂趣。
這幾天,天氣總是陰晴不定,我們不確定能否有晴朗的天氣。感謝主,原以為是陰雨的太平山,竟然陽光明媚。充滿濕度的空氣,清新怡人。原木搭建的咖啡館,在山稜景色的環繞中,閒適安詳。品一口香濃的咖啡,望不盡山巒起伏。在晨曦中,金色陽光灑落一地,讓人忘卻今夕何夕。
乘坐小火車繼續上行,到達終點便開始自由的登山健行。環山的步道鋪設得非常整齊,快行可以運動健身,徐行漫步也別有一番情趣。
中午,我們在山上的餐廳享受六菜一湯的午餐。之後坐車下山,到鳩之澤泡湯,這裡戶外泡湯別具特色。高出地面的圓形湯池,讓每一個人可以個別享受一人一池的泡湯樂趣。
下山的時候,雲霧漫過山林,已經看不見遠處的景色。泡湯結束時,便開始下起雨來了。我們很感恩,在我們結束一天行程的時候才開始下雨,開心又滿足的太平山之旅,在此畫上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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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N NAKAO x Chignitta藝廊訪談-前言
想先說點前言。 這麼多年以來,愛團フレデリック無論在視覺或聽覺的作品一直都是我的養分,康司在藝術方面的表現或推薦也向來十分合我胃口,大約2017、2018年左右,因為康司的推薦而開始關注「透明回線」這個活躍於關西地區的三人藝術團體,雖然當時他們雙方並沒有合作,但在搜尋瀏覽過透明的Live painting影像紀錄後,團隊三人截然不同但又和諧的視覺呈現大大地衝擊了我,在台灣並不常見這樣的繪畫風格與大型現場繪畫活動,而且加上夜間投影真的帥度爆表,這是我入坑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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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回線2012年5月成立於大阪藝術大學,負責繪製和設計的成員為視覺設計系的うきち(UKICHI)與中尾舜(SHUN NAKAO)擔任影像及音響方面則是舞台藝術系的としお(TOSHIO)。 三人的團體創作為現場繪製並融合投影與音樂的空間呈現的行為藝術。
🔸うきち擅長畫動物,最初是比較寫實的路線,近年個人的創作有趨於簡約,並且也會製作字體設計。 🔸舜則是擅長人物畫,早期是以水彩與電繪插畫為主,從2020年開始轉變為正式的個人藝術創作,往藝廊畫家的身份經營中。 🔸TOSHIO在團隊中主要執行音樂與動態投影,擅長3D動畫的製作(順帶一提,他鋼琴也彈得很好🥺) 團隊近年來也開始參與MV與動畫製作之類的影像作品、以及平面的企業形象設計等,大眾作品除了這幾年都有ROCK KIDS 802-OCHIKEN Goes ON!!-SPECIAL LIVE HIGH!HIGH!HIGH!的形象影片以外,最近期的也有去年開播的日劇「下輩子我再好好過3」的片尾動畫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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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默默關注透明回線的這幾年間,除了身為雙方的粉絲最心花怒放的與愛團フレデリック的合作:2021〈サイカ〉MV、2022年〈𝐌𝐘𝐒𝐓𝐄𝐑𝐘 𝐉𝐎𝐔𝐑𝐍𝐄𝐘〉封面插畫與預告短片、2023年《優游涵泳回遊録》封面設計與歌詞頁繪製、FC官方周邊的設計,除此之外就是團體例行的製作案了。
特別的是,2022年時,舜的畫作來到了台灣。 自從他開始轉為專職藝術家創作的那幾年間其實就越來越喜歡他的作品,不只是用色與畫面層次的經營,他在畫作肌理上的變化與運用是我更感興趣的部分。 這麼難得可以在台灣看到原畫的機會,說什麼都絕對不能錯過的吧。 仗著手邊有藝博會的貴賓卡我真的每天都跑去看,看到藝廊的工作人員都忍不住說“妳真的很喜歡他的作品耶www”。
而去年他也帶著更多新作品來台北參與了聯展,能夠近距離的看這些原畫,無論是對他、或者是對整個世界、對宇宙,我都抱著深深的感謝。 總而言之,雖然我的日文能力零零散散的,但為了更貼近這些厲害的作品也做了不少功課,不只是網路上的訪談,甚至連雜誌都盡可能地收藏了(夠死忠的吧🫠) 之前因為各種考量所以只想私藏自己渣翻的訪談內容,但現在我更希望能夠有更多人知道舜的作品以及透明回線的經歷。
身邊的朋友們已經都被我推坑得差不多了。 所以,雖然很害羞,但還是決定要分享出來,希望能有更多人一起入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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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海遊踪―蘇峯男八十回顧展-中山藝廊,國父紀念館
燈光調整後層次感的提升 這次的布展工作現場搭建了鷹架,與裱褙師傅,癸師傅合作,由我方提供現場人力與定位相關等,由癸師傅執行打膠與上牆噴水裱貼等工作。 布展的最後由我執行燈光調整,可以看出玉山的陰影層次明暗透過燈光的調整而有了更多的氣氛與層次。 2023/05/06 09:00 ~ 2023/08/13 18:00 蘇峯男教授,1943年生於臺灣新北市淡水區,國立臺灣藝專(台灣藝術大學前身)美術科畢業,創作多年後至美國舊金山藝術學院研究所深造,獲美術碩士學位M. F. A。曾任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系主任、書畫學系系主任、造形藝術研究所所長等職,現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榮譽教授。其作品不只榮獲各大美展首獎,更被國內外美術及博物館納入典藏,繪畫成就更是受到藝壇高度的評價與推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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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被報拆違建怎麼辦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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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最新版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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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棚被報拆-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平改斜#平屋頂改斜屋頂申請#合法頂棚申請#合法頂樓加蓋頂棚#屋頂頂棚加建許可申請#頂樓加建合法申請#頂棚加建許可申請#屋頂鐵皮合法申請老屋加蓋頂棚合法申請#臺北市合法建築物平屋頂建造斜屋頂(建造)申請書#臺北市合法建築物平屋頂建造斜屋頂 竣工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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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棚被報拆-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6664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第三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及關渡、洲美、社子島等尚未擬定細部計畫地區違建之處理,為因應該地區於細部計畫擬定前,原有建築物老舊破損、人口自然增加、面積狹窄不敷居住使用之現實狀況及居住事實需要,不適用本規則規定。 前項情形之暫行查報作業原則,由都發局定之。
第四條
本規則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 三、舊有房屋:指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及本市改制後編入之五個行政區(文山、南港、內湖、士林、北投)都市計畫公布前已存在之建築物。 四、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在原規模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理或變更,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五、壁體:指能達成區劃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 六、施工中違建:指工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或廢料等。 七、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舉報並執行拆除。 八、拍照列管:指違建違法情節輕微或既存違建得列入分類分期程序處理,而予以拍照建檔,暫免查報處分者。 九、拍照存證:指違建完成時間之現場狀況或現有資料無法立即判定,而予以拍照建檔者。 十、防火間隔(巷):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之防火空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未標示防火間隔者,以距離地界線一點五公尺範圍內視為防火間隔。 十一、非永久性建材: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 十二、小尺寸之H型鋼:指高度不超過一百五十公厘、寬度不超過一百二十五公厘、中間版厚度不超過九公厘之鋼材。
第二章新違建之處理
第五條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 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第六條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七條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第八條 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 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 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第九條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 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一條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二條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第十三條 設置於合法建築物之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欄桿扶手或女兒牆高度之修築,其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四條
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五條
住宅區依相關法令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開啟。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二款之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計算方式為之。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設置於建築物共同梯廳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十七條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第十八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未影響公眾通行,且以一座為限者,應拍照列管。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下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之守望相助崗亭,不符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規定,其面積在六點六平方公尺以下,取得本府警察局依臺北市守望相助崗亭及出入 口柵欄設置管理要點規定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及核准文件報都發局列管,應拍照列管。
第十九條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六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
第二十條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 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第二十一條 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夾層屋違建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前曾報本府工務局列管者,應拍照列管。
第三章 施工中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規則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不得補辦建築執照,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予即時強制拆除。
第二十四條 都發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付違建所有人收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並於三日內執行拆除作業。
第四章 既存違建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既存違建應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 瞻或都市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 、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氣)站、違規地下工廠(基本化學工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農藥及環境 衛生用藥製造業、炸藥、煙火、火柴製造業)、違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二)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 (三)有傾頹、朽壞或有危害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四)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救災。 (五)屋頂既存違建新增使用單元、有三個以上使用單元、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加蓋第二層以上之違建。 (六)經鑑定造成合法房屋漏水或阻礙合法房屋修繕漏水。
二、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指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經山坡地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水土保持者。 三、妨礙公共交通:指經都發局會同工務局、警察局、消防局或交通局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者。 四、妨礙公共衛生:指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一)妨礙衛生下水道之施作、埋設,或化糞池、排水溝渠之清疏。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居住環境衛生。 五、妨礙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指經都發局會同本府文化局、衛生局及環保局會勘認定衝擊週邊居住環境或妨礙都市更新之推動者。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營業性廚房,指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 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之屋頂既存違建,其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申請審查 許可,並檢附申請書、施工圖說及其他都發局指定之文件,經都發局許可後,始得施工。前項申請案件得補正者,都發局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二十六條 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第五章 既存違建之修繕
第二十七條 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第二十八條 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第六章 舊有房屋之修繕
第二十九條 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第三十一條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第三十二條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第三十五條 拆除作業產生之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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