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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效仿衝擊51區活動 兩名油管主播闖入內華達試驗場而被拘留
美國Nye County地方檢察官Chris Arabia本週一在視頻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這兩人將會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但如果他們能夠支付每人2280美元(約合16178.88元)的贖金,可以在三天之後也就是本週四獲得釋放。而且這兩人必須要同意在未來一年內不再靠近任何國家安全站點,並且放棄在站點附近使用計算機、數碼相機等設備進行拍攝。
Arabia表示:“對於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這兩名男子需要為他們的行為付出牢獄和罰金的懲罰。我們認真對待這一罪行,人們需要明白我們不會對這種無稽之談手軟。 ”
內華達國家安全區,又名內華達試驗場,是一個美國能源部設立在內華達州奈縣東南部的專屬區域,距拉斯維加斯西北約105公里。前身為1951年1月11日建立的內華達試驗靶場(Nevada Proving Grounds)。該試驗場面積為3500平方公里,地形主要為沙漠和山地。 1951年1月27日在該試驗場進行第一次核試驗,位置在內華達試驗場的法國人坪,當量為1千噸(4.2 TJ)。美國政府曾在內華達試驗場進行許多標誌性的核試驗。
內華達試驗場包含28個區、1100座建築,640公里水泥道路以及480公里的臨時土路,10個直升機場和兩個飛機跑道。最近一次測試是2012年12月7日於地下在亞臨界狀態測試钚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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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流浪動物日專題之4】 借鏡保加利亞動保法,兼談台灣流浪動物問題的政策解方
作者:賴亦德(台灣大學生命科學系博士後研究員)
前言:現今全球動物收容所不斷爆滿,流浪動物問題儼然成為世界性問題,因此ISAR(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Animal Rights; 國際動物權組織)自1992年起,將每年八月第三個星期六訂為「國際流浪動物日」(International Homeless Animals Day)。
目前有超過50個國家參與這個節日,包含各國政府、動保組織、獸醫師及動物收容所,共同協力救援數百萬動物的生命。
「減少無家可歸的動物、減少痛苦、減少殺戮」。在這個有意義的日子,本系列將對比台灣與數個國家的流浪動物現況與政策施行結果,期作為解決台灣流浪動物問題的借鏡與反思。
(圖片來源:doggiesandmoggies.net)
自今年零撲殺政策上路後,各地收容所爆滿、流浪動物無處可去的窘況不時上演。因此2014年曾經推動TNR入法的流浪動物保護團體,也趁勢再一次的推動TNR入法(詳:「立法院第 9 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期以「定義流浪動物」、「新增流浪動物專章」、「納入TNVR與精準捕捉規範」等三項最主要的修法方向,解決台灣流浪動物問題。
由於該草案在第八點中,提及了本次修法乃「參考保加利亞之動保法,定義何謂流浪動物,並訂定流浪動物專章,建立TNR之法源依據」。因此,深入了解保加利亞動保法,並擷取我國動保法值得借鏡之處,實屬必要。
且看保加利亞「流浪動物專章」怎麼說
翻開保加利亞動保法(ANIMAL LAWS AT NATIONAL LEVEL – BULGARIA官方原版及英文版詳:Official original version & English version),第五章即為近兩年來屢次被尊為「流浪動物TNR法制化典範」的流浪動物專章。
不過綜觀來看,不難發現保加利亞此專章對流浪動物的政策核心,其實在於「遏制流浪動物族群,邁向全面收容」。
在執行上,主要依循專章第二條「廣建收容所」(Article 41)、第八條第一二項「全面捕捉並絕育打疫苗」、「登記且盡量收容」(Article 47)、第八條第三項「收容能量不足則暫時將絕育犬隻回置(即所謂TNVR)」(Article 47)等各步驟。
除了動物回置的地點有明確的條件限制(第九條,Article 48)外,回置的動物更必須受到團體或個人的後續管領照護,且接受政府監督管理(第十和十一條,Article 49 & 50),而非一逕將流浪動物捕捉絕育後回置了事。
更重要的是,專章末尾(第十六條,Article 55)聲明了當一個村莊的流浪狗都絕育以後,應該就要漸漸的收進收容所裡,如能送養收養最好,不行的話就只好終生收容:最後一條(Article 56)還補充表示,如果浪貓族群數量太多的話,也是比照辦理。
更值得敬佩的是,保加利亞動保法在第69條(Article 69)明白寫著「期限截止後一旦發現流浪犬隻,該區域市政首長須繳交1,000-2,000保加利亞列弗(接近台幣兩萬至四萬)的罰款,一犬一罰,連續違規則加倍處罰」。
而且這裡所謂的期限,在頁末的過渡與最終條款第十七條裡,明白規定是「2015年年終」。亦即保國動保法自2009年初次通過施行以後,就認真的希望在六年之內解決流浪犬隻問題,而非僅僅立法宣示了事。
家寵登記、植晶片、絕育:才是借鏡的根本大法
在了解完保加利亞流浪動物處理政策的核心後,再回頭對照台灣嚴重的流浪動物問題,我認為的確有幾點值得借鏡與參考。
應嚴格執行我國動保法的既��法條,提昇寵物登記與植晶片比例。
無論是保加利亞動保法,乃至全世界動保先進國家的法律規定,皆規定「寵物犬貓應登記並植入晶片」。
有了登記,政府單位才能明確得知轄區內的犬貓數量並進行管理;更重要的是,高比例的寵物植晶片,才能有效的查緝並杜絕惡意棄養。
然而雖然台灣寵物必須登記並且植入晶片的規定已公告多年,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國內,兩者比例依然僅有五成上下。
倘若能賞罰並用,督促飼主限期前往登記自家寵物並植入晶片,後續更佐以雷厲風行的街頭執法、仿效取締未戴安全���的方式,來抽檢、確保飼主已確實配合法令,相信應可在短時間內建立起寵物飼主的正確觀念,日後在管理上便可輕鬆許多。
強力執行近期修正的「寵物絕育」法條,讓絕大多數的寵物能夠絕育。
此法在保加利亞動保法、乃至各動保先進國家的動保法中,也是極為看重且強力執行的「犬貓族群控制政策」。
寵物絕育可減少飼主為了私利,讓寵物過度繁殖,而損傷動物福利;也可防止飼主疏縱放養的寵物,意外繁殖又無法全數送養所導致的棄養。後者尤其在放養依然盛行的地區更是迫切必需。
此外,讓新生寵物犬貓數量下降,還可能提昇流浪動物被領養的機率,當家庭式的犬貓繁殖黑戶幾乎消失之後,控管寵物繁殖與買賣也才可收事半功倍之效。
無法杜絕棄養,TNVR便形同補不完的破網
根據諸多流浪動物族群的科學研究,無論採用捕捉送養、捕捉撲殺、或是TNVR,均必須有相當的處理強度(50-75%左右,也就是六七成的個體都要被處理),才可能對流浪動物族群有明顯的抑制效果。
更重要的是,必須在幾乎沒有外來個體的狀況之下才可能看見成效,否則每年只需現有流浪動物族群5%上下的外來個體數,就足以讓75%的處理強度毫無效果。
以台灣的島嶼性質,既有的流浪動物族群的外來個體,幾乎可同等於棄養個體,因此前述兩步驟勢必需要徹底執行,亦即棄養的情形���夠強力杜絕,才可能真正以實質手段抑制流浪動物的產生。
根治流浪動物問題,必需「戰略地圖」
當前兩步驟徹底執行後,接下來我國可仿效保加利亞動保法,訂��「遏制流浪動物族群特別條例」,以限期解決的方式擘畫流浪動物處理政策。
此一特別條例執行前期的數年內,可用來了解各地的流浪動物族群分佈、數量、性別比例,再套上各流浪動物族群所在的地理因子與人類活動型態,則可形成處理問題所需的戰略地圖。
執行後期則是根據戰略地圖,在經費、人力、時間有限的前提下,依問題輕重緩急,依序將資源集中投入特定的流浪動物族群,方是處理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最有效率的辦法。
無論特別條例中,要以TNVR、捕捉收容或送養、乃至捕捉撲殺等方式解決問題,此一戰略地圖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參考。否則形同戰場上毫無敵情資訊與謀略,只懂得蒙著頭向前衝,終結戰爭的可能性,必然微乎其微。
讓所有流浪動物皆有歸處
最後必須提醒的是,流浪動物在台灣,是無可否認的實然存在,但並不表示其應然存在。
如果大家普遍認定被人類馴化千年、早已成為伴侶動物的犬貓是「毛小孩」,就應該從而同理與了解,讓小孩隻身在外餐風露宿、自力更生、承受各種風險,就是一種虐待。
一如人類小孩應該要有監護人照顧、有歸處可去,處理流浪犬貓的目標也應該朝向「讓所有流浪動物都有家」的方向前進。即使是2009年才施行的保加利亞動保法,也是朝著這個目標,希望在六年之內達標。
若說實行動保法近二十年的台灣要學習後進的保加利亞動保法的長處,萬萬不可忽略這樣的流浪動物政策目標和實行決心才是。
【補充參考:保加利亞動保法「流浪動物專章」內容概要】
第一條(Article 40):地方議會與政府應制定遏制流浪犬族群的計畫以及各自權責。
第二條(Article 41):地方政府應在流浪動物登記後,將之收進收容所當中;地方政府應建造收容所,並交由公家或非營利組織經營;動物保護組織也可以自行建造收容所;收容所應透過網路和媒體公開收容動物的資訊,以供認養。
第三條(Article 42):詳述捕捉流浪動物應顧及其福利,捕捉人員也需受訓並經過認證,並有獸醫陪同。
第四、五條(Article 43 & 44):說明收容所的管理及權責。
第六條(Article 45):說明專章第四條提到的收容所獸醫職責。
第七條(Article 46):說明收容所犬隻應有的福利標準。
第八條(Article 47):前三項內容為收容犬隻應絕育、驅蟲、打疫苗,並等待送養,若送不出去,則應登記並送至公家的臨時收容所,或是放回原地,並從此歸市政府、動保組織、或有意願且受政府監督規範的個人照顧管領;後面幾項,規��臨時收容所的環境條件與經營管理細節、前三款所提的犬隻登記方式、以及收容所犬隻應全數登記並將資料送交相關政府單位等等。
第九條(Article 48):明示不可將犬隻放回幼兒園、校內遊樂場、醫院庭園、兒童遊樂場附近、高速公路、和機場。
第十和十一條(Article 49 & 50):規定回置動物的負責單位或個人,必須幫動物打疫苗與每季驅蟲之外,還要每年回報政府,確認已驅蟲、打疫苗,並採取必要措施,避免回置犬隻攻擊他人或動物。
第十二和十三條(Article 51 & 52):提及收容所犬隻何時可安樂死以及後續屍體的處理。
第十四條(Article 53):收容所內飼主走失犬隻通知領回和送養的流程。
第十五條(Article 54):說明寵物登記的資料內容。
第十六條(Article 55):聲明當一個社區的流浪狗都絕育以後,應該就要漸漸收進收容所,能送養/收養最好,不行的話,就只好終生收容。
最十七條(Article 56):表示如浪貓族群數量太多亦比照辦理。
延伸閱讀:
【國際流浪動物日專題之1】流浪動物何去何從?─零撲殺後的漫漫長路 【國際流浪動物日專題之2】失控的寵物繁殖─港台共同的最大隱憂 【國際流浪動物日專題之3】有效寵物管理,德國怎麼做?
「動物當代思潮」,跨域討論各項動物保護議題,並與國外經驗相互檢證反省,期使台灣「動物保護學」能持續成熟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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