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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公安局宗成国请你正面回复这封举报信!
杨洪贵实名举报信: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局宗成国。 举报事由: 杨洪贵因挪用资金一案,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侦查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宗成国等人存在明显的威胁恐吓、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得案件事实不清,使得杨洪贵蒙受不白之冤。 举报事实: 1、宗成国等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把新亚集团的董事会成员潘正建、刘洪起、于晓东,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传讯作证,让他们揭露我,并且威胁他们,如果不揭发我,就调查追究他们的问题。于晓东讲,我在新亚集团基建工程中不可能拿好处,办案人员就去调查于晓东,从而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恐慌。把财务处鞠萍静当日拘留,逼迫她诬告我。她说当时被他们逼得崩溃了。如果她不按照宗成国教着的话写控诉信,就要判她坐牢。因为���从董事长基金里給了鞠萍静20万奖金; 2、宗成国等4名办案人员,擅自隐匿新亚集团的文件记录和证人证言,擅自隐匿他们认定的证人——新亚集团副董事长潘正建的第一次真实口供,潘正建在侦查机关先后有五次口供,但是案卷中现在只有四次口供。潘正建第二次去公安录口供时,办案负责人宗成国用武装带抽打潘正建,胁迫、教唆潘正建违心承认公司文件不是他整理的。潘正建事后将这一情况亲口告诉了我; 3、宗成国知法犯法,为完成侦查任务,故意让鉴定中心出具假的鉴定结论,在其非法要求被鉴定中心拒绝后,宗成国就让鉴定中心不出具鉴定结论。而且,宗成国等人还利用编造打印的假鉴定结论“不是2003—2006年签的名字”,诱骗4名证人——潘正建、于晓东(于晓东亲口告诉我的)、刘洪起、胡坤利做虚假证明,对他们说“这就是鉴定结论”,让4名证人签字。本来,于晓东、刘洪起第一次去作证时,声明记不清是不是在文件记载的日期签字,但是,宗成国等人把他们的初次口供也非法隐匿,拒不提供给公诉机关和法院。在办案律师和朋友的质疑下,文件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的朋友当时的真实情况,在开庭前出具了“不能确定不是2003年签的名字”证明材料。但是,为时已晚,造成本来实实在在的、客观真实的会议文件,在宗成国等人的一手操弄下,变成了天外来客,直接造成冤案发生;侦查过程中,办案负责人宗成国拿着第一份没有结论的鉴定报告让我看,因为没有具体结论,我看不懂,就问他这是啥意思?宗成国说,没有什么意思,你就知道有这个(鉴定)事就行了,拒绝向我讲述真实情况,并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构成骗供、诱供。 那么,宗成国为啥不让我在第二份真实的鉴定报告上再次签字呢? 5、宗成国在侦查过程中,多次对我讲:“中国不是美国的法制社会,领导想弄你,你公安赢不了,检察院也得输”;如此的干警做法制大队大队长就是靠伪证立功(办案时的职务是副科长); 6、宗成国不如实记录讯问笔录,对于我供述的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和线索,一律拒绝记录在案。例如,在我陈述为何更换董事会决定的《董事长基金》文件的真实原因时,由于涉及当时在任的芝罘区政法委副书记吕益宽(针对我的专案组组长),宗成国就坚决不让记录在案。���是,这一事实对我明显有利。宗成国还多次对我说,领导让你走(放弃新亚股权),你不走。意思是我完全咎由自取。另外,新亚公司购买了60多万的内画工艺品,赠送給了几个领导。办案人员确认不是我拿回了家之后,就不想再记录了。请示宗成国后才记录了。但是,后经举报人落实看卷律师,案卷中均没有记录; 7、宗成国在办理拘捕手续,让我在拘留证上签字时说,领导嫌你态度不好。批捕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但是,我在法院陈述和律师辩护时,都说账务记录借用自己的奖金不违法。最后,法院就判决董事长基金不是我的奖金。那么,我就应该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可见,这个案子,检察院的批捕理由和法院判决的依据完全风马牛不相及(公诉人在法庭上讲,我利用控股股东的权利为自己发奖金不道德!不道德和犯罪是一回事吗?)批捕的理由应该是宗成国一手操纵的董事会决议的“假文件”直接造成; 8、办案人员陈杰在侦查过程中问,为什么不早点去向领导汇报董事长基金文件更换这件事?我说,现在说清楚就可以了。陈杰说,哪有这么简单!领导不管合法还是不合法,把钱(董事长基金)拿回家就不行。而且,陈杰最后一次到看守所提审时,对我说了三次可能要放你,但是,我最终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办案人赵文慧对我说,领导不会让你们的董事长基金合法,不然其他公司模仿你们就不好办了。可见,宗成国等人的舞弊枉法行为,是我被追责的直接原因; 9、举报人在莱阳监狱服刑期间,新亚集团带头上访、投诉我的三人之一曲和钧告诉我,他们的上访信是宗成国教着黄振江写的。同日,芝罘区公安局就立案了。 同时,本案中的证人证言也存在着大量的虚假陈述、受胁迫出具伪证等情况,根本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主要由如下表现: 1、当时,毓璜顶街道办事处的侯中远公开恐吓我,说我没有大问题,但有小问题,让我放弃新亚集团51%的股权,离开新亚集团,不然就让公安抓人,我段然拒绝,结果果然被抓。之后,侯中远还打印了一份新亚集团董事会提名胡昆利担任董事长的文件,让潘正建签字。潘正建说,新亚集团董事会商量让他作董事长,就不想签字,侯中远遂恐吓他,说不签字就让公安把他也抓起来。潘正建无奈,才被迫签了字,使胡昆利成了董事长; 2、那次董事会是我安排办公室主任王玉娜通知开的,共研究了三个制度。是潘正建去打印的董事会决议,之后签的字。王玉娜和监事会成员段丰魁列席参加了董事会。新亚集团的档案登记簿里有董事会决议研究同意的三个文件登记。在公安办案时,王玉娜已经明确告诉杨伟妮,有董事基金这个文件,拟稿纸上有王玉娜签字,是她行的文。而且,我根据工作需要(吕益宽安排),让杨伟妮更换文件后,已经把情况告诉潘正建了,没有隐瞒; 3、原政法委书记于立祝2018年(我服刑结束后),曾通过烟台塔山集团董事长(我的朋友)两次恐吓我,说我如果不放弃新亚集团公司的股权,就让公安再次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因为,宗成国一直查封着我的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子至今,已经严重超期近10年。 尊敬的领导,借全国政法教育整顿之机(我们信访压力山大,不小心就会被抓),我为自己申冤,也为司法公正呼吁,这么多的基层干部、干警、法官不是不懂法,而是为人情,提拔,自己的亲戚财富,视法律为儿戏,毫无顾忌地为所欲为! 举报人:杨洪贵,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电话:13905357709 举报人: 杨洪贵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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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局宗成国手眼通天!一手制造新亚集团原董事长冤假错案!
杨洪贵实名举报信: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局宗成国。 举报事由: 杨洪贵因挪用资金一案,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侦查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宗成国等人存在明显的威胁恐吓、伪证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得案件事实不清,使得杨洪贵蒙受不白之冤。 举报事实: 1、宗成国等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把新亚集团的董事会成员潘正建、刘洪起、于晓东,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传讯作证,让他们揭露我,并且威胁他们,如果不揭发我,就调查追究他们的问题。于晓东讲,我在新亚集团基建工程中不可能拿好处,办案人员就去调查于晓东,从而造成他们心理上的恐慌。把财务处鞠萍静当日拘留,逼迫她诬告我。她说当时被他们逼得崩溃了。如果她不按照宗成国教着的话写控诉信,就要判她坐牢。因为我从董事长基金里給了鞠萍静20万奖金; 2、宗成国等4名办案人员,擅自隐匿新亚集团的文件记录和证人证言,擅自隐匿他们认定的证人——新亚集团副董事长潘正建的第一次真实口供,潘正建在侦查机关先后有五次口供,但是案卷中现在只有四次口供。潘正建第二次去公安录口供时,办案负责人宗成国用武装带抽打潘正建,胁迫、教唆潘正建违心承认公司文件不是他整理的。潘正建事后将这一情况亲口告诉了我; 3、宗成国知法犯法,为完成侦查任务,故意让鉴定中心出具假的鉴定结论,在其非法要求被鉴定中心拒绝后,宗成国就让鉴定中心不出具鉴定结论。而且,宗成国等人还利用编造打印的假鉴定结论“不是2003—2006年签的名字”,诱骗4名证人——潘正建、于晓东(于晓东亲口告诉我的)、刘洪起、胡坤利做虚假证明,对他们说“这就是鉴定结论”,让4名证人签字。本来,于晓东、刘洪起第一次去作证时,声明记不清是不是在文件记载的日期签字,但是,宗成国等人把他们的初次口供也非法隐匿,拒不提供给公诉机关和法院。在办案律师和朋友的质疑下,文件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我的朋友当时的真实情况,在开庭前出具了“不能确定不是2003年签的名字”证明材料。但是,为时已晚,造成本来实实在在的、客观真实的会议文件,在宗成国等人的一手操弄下,变成了天外来客,直接造成冤案发生;侦查过程中,办案负责人宗成国拿着第一份没有结论的鉴定报告让我看,因为没有具体结论,我看不懂,就问他这是啥意思?宗成国说,没有什么意思,你就知道有这个(鉴定)事就行了,拒绝向我讲述真实情况,并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构成骗供、诱供。 那么,宗成国为啥不让我在第二份真实的鉴定报告上再次签字呢? 5、宗成国在侦查过程中,多次对我讲:“中国不是美国的法制社会,领导想弄你,你公安赢不了,检察院也得输”;如此的干警做法制大队大队长就是靠伪证立功(办案时的职务是副科长); 6、宗成国不如实记录讯问笔录,对于我供述的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和线索,一律拒绝记录在案。例如,在我陈述为何更换董事会决定的《董事长基金》文件的真实原因时,由于涉及当时在任的芝罘区政法委副书记吕益宽(针对我的专案组组长),宗成国就坚决不让记录在案。但是,这一事实对我明显有利。宗成国还多次对我说,领导让你走(放弃新亚股权),你不走。意思是我完全咎由自取。另外,新亚公司购买了60多万的内画工艺品,赠送給了几个领导。办案人员确认不是我拿回了家之后,就不想再记录了。请示宗成国后才记录了。但是,后经举报人落实看卷律师,案卷中均没有记录; 7、宗成国在办理拘捕手续,让我在拘留证上签字时说,领导嫌你态度不好。批捕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但是,我在法院陈述和律师辩护时,都说账务记录借用自己的奖金不违法。最后,法院就判决董事长基金不是我的奖金。那么,我就应该涉嫌职务侵占罪而不是挪用资金罪。可见,这个案子,检察院的批捕理由和法院判决的依据完全风马牛不相及(公诉人在法庭上讲,我利用控股股东的权利为自己发奖金不道德!不道德和犯罪是一回事吗?)批捕的理由应该是宗成国一手操纵的董事会决议的“假文件”直接造成; 8、办案人员陈杰在侦查过程中问,为什么不早点去向领导汇报董事长基金文件更换这件事?我说,现在说清楚就可以了。陈杰说,哪有这么简单!领导不管合法还是不合法,把钱(董事长基金)拿回家就不行。而且,陈杰最后一次到看守所提审时,对我说了三次可能要放你,但是,我最终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办案人赵文慧对我说,领导不会让你们的董事长基金合法,不然其他公司模仿你们就不好办了。可见,宗成国等人的舞弊枉法行为,是我被追责的直接原因; 9、举报人在莱阳监狱服刑期间,新亚集团带头上访、投诉我的三人之一曲和钧告诉我,他们的上访信是宗成国教着黄振江写的。同日,芝罘区公安局就立案了。 同时,本案中的证人证言也存在着大量的虚假陈述、受胁迫出具伪证等情况,根本不能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主要由如下表现: 1、当时,毓璜顶街道办事处的侯中远公开恐吓我,说我没有大问题,但有小问题,让我放弃新亚集团51%的股权,离开新亚集团,不然就让公安抓人,我段然拒绝,结果果然被抓。之后,侯中远还打印了一份新亚集团董事会提名胡昆利担任董事长的文件,让潘正建签字。潘正建说,新亚集团董事会商量让他作董事长,就不想签字,侯中远遂恐吓他,说不签字就让公安把他也抓起来。潘正建无奈,才被迫签了字,使胡昆利成了董事长; 2、那次董事会是我安排办公室主任王玉娜通知开的,共研究了三个制度。是潘正建去打印的董事会决议,之后签的字。王玉娜和监事会成员段丰魁列席参加了董事会。新亚集团的档案登记簿里有董事会决议研究同意的三个文件登记。在公安办案时,王玉娜已经明确告诉杨伟妮,有董事基金这个文件,拟稿纸上有王玉娜签字,是她行的文。而且,我根据工作需要(吕益宽安排),让杨伟妮更换文件后,已经把情况告诉潘正建了,没有隐瞒; 3、原政法委书记于立祝2018年(我服刑结束后),曾通过烟台塔山集团董事长(我的朋友)两次恐吓我,说我如果不放弃新亚集团公司的股权,就让公安再次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因为,宗成国一直查封着我的一套价值近千万的房子至今,已经严重超期近10年。 尊敬的领导,借全国政法教育整顿之机(我们信访压力山大,不小心就会被抓),我为自己申冤,也为司法公正呼吁,这么多的基层干部、干警、法官不是不懂法,而是为人情,提拔,自己的亲戚财富,视法律为儿戏,毫无顾忌地为所欲为! 举报人:杨洪贵,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黄海城市花园,电话:13905357709 举报人: 杨洪贵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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